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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11304號林立昇,林和瑞,林淑敏,林詩恩,英屬維京群島商茂豐木業有限公司,茂欣木業有限公司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簡113年度司票字第1130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詩恩、林立昇、英屬維京群島商茂豐木業有限公司、茂欣木業有限公司、林淑敏、林和瑞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11304號聲請人蔡偉龍與相對人林詩恩、林立昇、英屬維京群島商茂豐木業有限公司、茂欣木業有限公司、林淑敏、林和瑞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304號
聲 請 人 蔡偉龍
相 對 人 林詩恩
林淑敏
林立昇
林和瑞
英屬維京群島商茂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敏
相 對 人 茂欣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和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兩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書 記 官 丁愛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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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度司票字第11304號pdf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