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231號林雲婷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星113年度訴字第2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雲婷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3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
      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雲婷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3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林紫彤            
被   告 林雲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85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6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以新臺幣78萬535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項目 本金 利息 1 借款金額:40萬元 39萬4985元(含右列起息日前已發生之利息4萬3344元) 左列本金中之35萬1641元自112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32%計算。 2 借款金額:37萬元 39萬0367元(含右列起息日前已發生之利息5萬3027元) 左列本金中之33萬7340元自11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32%計算。  合計 78萬5352元 (略)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