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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231號林雲婷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星113年度訴字第2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雲婷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3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
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雲婷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3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林紫彤
被 告 林雲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85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6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以新臺幣78萬535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項目 本金 利息 1 借款金額:40萬元 39萬4985元(含右列起息日前已發生之利息4萬3344元) 左列本金中之35萬1641元自112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32%計算。 2 借款金額:37萬元 39萬0367元(含右列起息日前已發生之利息5萬3027元) 左列本金中之33萬7340元自11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32%計算。 合計 78萬5352元 (略)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