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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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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55號寰宇旅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董鵬華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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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宏112年度勞簡字第15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寰宇旅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董鵬華之判決
   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簡字第155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依
    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寰宇旅邦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董鵬華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後。

書 記 官 程省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155號
原   告 柯廷叡  
訴訟代理人 阮皇運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寰宇旅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鵬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8,843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942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萬8,843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942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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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勞簡155附件1pdf
  • 112勞簡155附件2pdf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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