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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38號林克成(即林琬蓉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修112年度訴字第30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克成(即林琬蓉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正本
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038號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克成(即
林琬蓉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 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038號
原 告 李玫玉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被 告 林琬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五樓之房屋
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起至遷讓返還第一項所示房
屋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柒佰參拾肆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