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38號林克成(即林琬蓉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修112年度訴字第30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克成(即林琬蓉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正本
   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038號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克成(即
    林琬蓉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    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038號
原   告 李玫玉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被   告 林琬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五樓之房屋
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起至遷讓返還第一項所示房
屋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柒佰參拾肆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