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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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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3415號廖文鳳(即被繼承人廖紋彬之繼承人),廖俊傑(即被繼承人廖紋彬之繼承人),廖偲為(即被繼承人廖紋彬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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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水113年度訴字第341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文鳳(即被繼承人廖紋彬之繼承人)、廖偲
      為(即被繼承人廖紋彬之繼承人)、廖俊傑(即被繼承人廖
      紋彬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41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下午2時16分,
      在本院北簡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華瑋


股       別:水股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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