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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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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110號陳健銘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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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亮113年度訴字第1110號
主旨:公示送達陳健銘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11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健銘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1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佳儀  
      楊乃親  
被   告 陳健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48,066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附表一: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2,748,066元
自民國111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78%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第7個月至第9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表二: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2,748,066元
自民國111年12月11日起至民國112年2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5.53%,及自民國112年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5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5.65%,暨自民國112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78%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第7個月至第9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書 記 官 李云馨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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