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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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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789號林黛娜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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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甲.113年度訴字第78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黛娜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78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黛娜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文友

股 別:甲.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8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程盈傑 
      王柏茹 
      宋誠耘           
被   告 林黛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
五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肆仟捌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玖萬肆仟柒佰零叁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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