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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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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715號林育辰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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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仁113年度訴字第271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育辰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71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育辰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71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林育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伍仟貳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伍萬伍仟貳佰參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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