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086號彭玉霞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青113年度訴字第208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彭玉霞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08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彭玉霞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0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鍾婉菁
住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住
被 告 彭玉霞 住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參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參仟伍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萬參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