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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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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521號連禹龍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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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青113年度訴字第25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連禹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52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連禹龍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5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鍾婉菁
           住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住
被   告 連禹龍    籍設:
                      (新北市淡水戶政事務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年息 利息之計算    (民國) 1 38,249元 37,388元 15% 自112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474,733元 447,550元 13.6% 自112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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