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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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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38521號黃儷月(原名:黃麗月即黃莉月)之執行命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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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酉字第385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儷月(原名:黃麗月即黃莉月)之執行命令及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852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儷月(原名:黃麗月即黃莉月)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113年度司執字第38521號債務人黃儷月(原名:黃麗月即黃莉月)在執行事項如說明一,請查照。
(若債務人投保之保險契約為健康、傷害或單純以死亡為保險事故之保險,則毋庸扣押)

主旨:請將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8521號併入本股112年度司執字第57521號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酉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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