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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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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3112號宋美華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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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節字第11311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宋美華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311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亞歌服飾開發有限公司、宋美華、宋孝忠、許燦洋、宋林珠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債務人宋美華所有在第三人***之股票及股息,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倘股票為未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實體股票,並應依說明五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節股書記官

股       別:節股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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