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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890號王祥吉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甲.113年度訴字第189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祥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89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祥吉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文友
股 別:甲.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89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簡文琪
王柏茹
被 告 王祥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六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壹仟伍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
臺幣柒拾玖萬零伍佰零肆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