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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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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890號王祥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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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甲.113年度訴字第189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祥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89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祥吉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文友
股       別:甲.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89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簡文琪  
      王柏茹    
被   告 王祥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六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壹仟伍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
臺幣柒拾玖萬零伍佰零肆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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