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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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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3517號肖紅英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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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柏113年度訴字第351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肖紅英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51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廖昱侖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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