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795號許松茂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仁113年度訴字第179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松茂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79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松茂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795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鄭舜鴻
被 告 許松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訴字第52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零陸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參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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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息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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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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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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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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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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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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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萬4,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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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3年5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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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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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3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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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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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萬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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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3年5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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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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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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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萬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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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3年5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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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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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