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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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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795號許松茂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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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仁113年度訴字第179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松茂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79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松茂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795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鄭舜鴻  
被   告 許松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訴字第52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零陸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參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息
1
23萬4,377
自113年5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自113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31萬0,233
自113年5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3
6萬5,105
自113年5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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