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020427號邵錦昊即邵弘之執行命令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妙字第2042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邵錦昊即邵弘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20427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邵錦昊即邵弘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變更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金額,應向臺灣OO地方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民事執行處妙股書記官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3-06-25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