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000132號陳潔瑩(Chieh-lng Chen)、陳潔玫(Chief-meh Chen)、陳維隆(William Chen)、陳潔瑜(Beverly Chen)之判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孝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3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潔瑩(Chieh-lng Chen)、陳潔玫(Chief-meh Chen)、陳維隆(William Chen)、陳潔瑜(Beverly Chen)之判決正本各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32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潔瑩(Chieh-lng Chen)、陳潔玫(Chief-meh Chen)、陳維隆(William Chen)、陳潔瑜(Beverly Chen)得於上班日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32號
原 告 曹金鈴
曹日北
曹日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陳璧秋律師
被 告 曹國棟
陳潔瑩(Chieh-lng Chen)
陳潔玫(Chief-meh Chen)
陳維隆(William Chen)
陳潔瑜(Beverly Chen)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吳淑葵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
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股 別:孝股
- 發布日期:113-06-25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