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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2427號陳律臻(原名:陳香梅)之扣押命令函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木字第12242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律臻(原名:陳香梅)之扣押命令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242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律臻(原名:陳香梅)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節錄):
㈠扣押命令函(主旨):債務人陳律臻(原名:陳香梅)所有在第三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保管之股票,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倘股票為未上市、上櫃、已下市或興櫃之實體股票,並應依說明五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木股書記官
股 別:木股
- 發布日期:113-06-25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