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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1069號蔡秀蓉之繼承人陳彥寰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吉字第10106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秀蓉之繼承人陳彥寰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106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蔡秀蓉之繼承人陳彥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主旨:禁止債務人即繼承人陳彥寰(即蔡秀蓉之繼承人)、陳玟君(即蔡秀蓉之繼承人)、陳致瑋(即蔡秀蓉之繼承人)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被繼承人蔡秀蓉對第三人OOO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說明: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吉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25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