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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821號楊汶崧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3年度北簡字第38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汶崧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3821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楊汶崧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訴
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上午9時59分
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蔡凱如
股 別:木股
- 發布日期:113-06-25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