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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946號王龍順之本院臺北簡易庭玉股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庭期當庭收狀之原告「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玉113年度北小字第194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龍順之本院臺北簡易庭玉股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庭期當庭收狀之原告「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後段。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小字第1946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龍順間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應送達之本院臺北簡易庭玉股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庭期當庭收狀之原告「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3-06-25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