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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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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4848號張文堂(原名:張木榮)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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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吉字第11484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文堂(原名:張木榮)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484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文堂(原名:張木榮)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主旨:債務人張文堂(原名:張木榮)所有在第三人OO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股份有限公司保管之「OOO」股票(含股利)於說明一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倘股票為未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實體股票,並應依說明五辦理。
說明: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吉股書記官黃怜瑄
股       別:吉股
 

  • 發布日期:113-06-25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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