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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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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001130號曾冠華之傳票(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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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甲113審易字第113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曾冠華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易字第1130號曾冠華妨害名譽案件,應受送達人曾冠華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已定113年8月5日下午2時10分於本院二樓第6法庭行審理程序,請遵期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意禎
 

  • 發布日期:113-06-25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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