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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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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1922號三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唯儂之本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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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壬字第192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三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唯儂之本院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92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三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更正本院113年6月4日北院英113司執助壬字第1922號執行命令主旨之收取金額「13,210元」為「13,171元」,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25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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