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2364號王惠薇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小字第236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惠薇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364號原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惠薇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
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364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 告 王惠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3-06-25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