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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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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16748號陳清風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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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敏113年度司票字第1674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清風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16748號聲請人楊松茂與相對人陳清風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748號
聲 請 人 楊松茂  
相 對 人 陳清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書 記 官 林文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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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年度司票字第16748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6-25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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