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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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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686號林彥廷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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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金113年度訴字第168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彥廷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68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彥廷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朱俶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訴字第1686號
原   告 吳錫達  
     送達代收人 劉釗   
           
訴訟代理人 陳芳瑜  住同上
被   告 林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
56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8,541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76,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28,54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 發布日期:113-06-25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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