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686號林彥廷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金113年度訴字第168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彥廷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68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彥廷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朱俶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訴字第1686號
原 告 吳錫達
送達代收人 劉釗
訴訟代理人 陳芳瑜 住同上
被 告 林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
56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8,541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76,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28,54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 發布日期:113-06-25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