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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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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15798號孫俊英、林永鑫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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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敏113年度司票字第1579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孫俊英、林永鑫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15798號聲請人羅秉睿與相對人孫俊英、林永鑫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798號
聲 請 人 羅秉睿  
相 對 人 孫俊英  
      林永鑫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書 記 官 林文賢 

  • 發布日期:113-06-25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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