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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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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000130號鄒瑾玲 (Ching L. Chou)、鄒瑞玲(Tina Chou)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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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孝113年度監宣字第13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關係人鄒瑾玲 (Ching L. Chou)、關係人鄒瑞玲(Tina Chou)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監宣字第130號監護宣告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關係人鄒瑾玲 (Ching L. Chou)、關係人鄒瑞玲(Tina Chou)得於上班日到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鄒岱興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梁凌雲  
關 係 人 鄒瑾玲(Ching L. Chou)
      鄒瑞玲(Tina Chou)
      鄒德里  
      鄒小玲  
      鄒浩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梁凌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20****218)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鄒浩東(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12****816)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鄒德里(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12****807)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股 別:孝股

  • 發布日期:113-06-25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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