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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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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813號簡雅芬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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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智113年度訴字第1813號
主旨:公示送達簡雅芬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81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簡雅芬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訴字第181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被      告  簡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玖仟參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拾參萬陸仟壹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零柒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3-06-25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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