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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813號簡雅芬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智113年度訴字第1813號
主旨:公示送達簡雅芬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81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簡雅芬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訴字第181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被 告 簡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玖仟參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拾參萬陸仟壹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零柒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3-06-25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