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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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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853號陳蓁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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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智113年度訴字第1853號
主旨:公示送達陳蓁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85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蓁得隨時
    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訴字第185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葉懿慧  
被     告  陳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參萬陸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捌
  點柒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最高得連續收取九期為限。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3-06-25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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