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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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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649號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吳宗祐,陳永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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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智113年度訴字第1649號
主旨:公示送達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吳宗祐、陳永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64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全方位廣告
    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吳宗祐、被告陳永晉
    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訴字第164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簡銓利(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即法定清算人    吳宗祐 
被   告   陳永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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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訴1649判決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6-25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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