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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他字第000202號原告王陸揚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宣1113年度司他字第202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王陸揚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Ⅲ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他字第202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王陸揚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202號
原 告 王陸揚
被 告 新美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股 別:宣1股
- 發布日期:113-06-25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