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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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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他字第000202號原告王陸揚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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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宣1113年度司他字第202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王陸揚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Ⅲ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他字第202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王陸揚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202號
原   告 王陸揚
被   告 新美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股       別:宣1股
 

  • 發布日期:113-06-25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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