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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000109號被告拓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子文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瑞112年度金字第1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拓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子文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109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昀潔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3-06-25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