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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1903號葛壽泉之執行命令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戊字第19190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葛壽泉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1903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葛壽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戊股書記官施盈如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本院民國112年12月7日北院忠112司執戊字第191903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