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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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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366號劉源仁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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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六113年度北簡字第236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源仁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366號原告姜宗藩與被告劉源仁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366號
原   告 姜宗藩
被   告 劉源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件:                                    節本: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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