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636號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黎婉萍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翔1113年度司聲字第63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黎婉萍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636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黎婉萍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久景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念庭
相 對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翔1股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