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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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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000676號連國祥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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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正113易字第67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連國祥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易字第676號廖子羽詐欺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連國祥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定於113年7月31日下午14時30分準時至本院第10法庭行審理程序,請應受送達人準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豫杰


股   別  正股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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