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059554號詹國正之執行命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0司執福字第5955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詹國正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955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詹國正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三、節本:債務人詹國正對第三人助安企業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債權全額三分之一部分(惟扣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後債務人之實領金額,不足新臺幣21,202元應以前開扣押之金額用於補充差額發還債務人),應依本命令自113年6月24日起,在附表債權範圍內(應扣除債權人已向第三人收取之金額),按債權比例移轉於各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福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