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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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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686號周達愷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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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光113年度訴字第68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達愷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68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當事人
      聲請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周達愷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節本如後。

書 記 官 李品蓉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86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吳子賢  
被   告 周達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參仟陸百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肆萬貳仟貳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内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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