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244號吳志倫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安112年度婚字第24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志倫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244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吳志倫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24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姜怡如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輝豪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 欣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