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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4248號洪子絜(原名:洪麗鈞)之民事承受訴訟聲請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六113年度北簡字第424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子絜(原名:洪麗鈞)之民事承受訴訟聲請狀。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424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洪子絜(原名:洪麗鈞)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民事承受訴訟聲請狀,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民事承受訴訟聲請狀如附件。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附件: 節本: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