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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063號羅若愚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翔113年度司聲字第6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羅若愚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63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羅若愚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羅天相
代 理 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
相 對 人 羅若愚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股 別:翔股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