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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補字第001204號陳昱如、張素心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3年度北補字第120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昱如、張素心之裁定正本二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204號原告林慈惠與被告陳昱
如、張素心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
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
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定節本如附件一二: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附件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204號
原 告 林慈惠
被 告 陳昱如
張素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附件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204號
原 告 林慈惠
被 告 陳昱如
張素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內文第二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應更正為「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