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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5664號劉忠憲、謝錫秋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快字第10566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忠憲、謝錫秋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5664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劉忠憲、謝錫秋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快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禁止債務人劉忠憲、謝錫秋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說明二所示第三人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為清償。
股 別:快股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