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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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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補字第001129號VEMI LESTARI 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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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3年度北補字第112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VEMI  LESTARI 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129號原告宋茜蒂與被告VEMI 
     LESTARI 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
     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
     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129號
原   告 宋茜蒂
被   告 VEMI  LESTAR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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