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3887號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賴嚮景、賴易廷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簡字第388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
定代理人賴嚮景、賴易廷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887號原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
公司台南分公司與被告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定代理人賴嚮景、賴易廷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應送
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
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887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 理 人 黃國輝
訴訟代 理 人 林鴻安
被 告 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嚮景
被 告 賴易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9,183元,及其中新臺幣137,600元
部分,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9,18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