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3887號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賴嚮景、賴易廷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簡字第388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
          定代理人賴嚮景、賴易廷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887號原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
          公司台南分公司與被告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定代理人賴嚮景、賴易廷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應送
          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
          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887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 理 人  黃國輝 
訴訟代 理 人 林鴻安 
被     告  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嚮景 
被     告 賴易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9,183元,及其中新臺幣137,600元
部分,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9,18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