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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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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196號王周佑卿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歷次庭期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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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風112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周佑卿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歷
      次庭期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196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歷次庭期筆錄影本
      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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