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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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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000586號郭穗如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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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慎113審簡字第58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郭穗如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簡字第586號郭穗如詐欺案件,應受送達人郭穗如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志忠
股  別  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審簡字第5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穗如 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蘇志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續字第3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112年度審易2777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郭穗如犯附表編號1、2「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2「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拾場次。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略)。
本件經檢察官李堯樺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程克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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